内蒙古电子商务产业园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孵企业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科发成字〔2020〕2号),结合孵化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内蒙古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期孵化或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 毕业条件
第四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有关部门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毕业认定
第五条 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或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期限确定其孵化期限。
第六条 企业孵化期满,应当向孵化器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育成或者延期孵化的申请书,应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期孵化的要求与理由;
2、上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在孵企业申报表;
4、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孵化器对孵化期满的企业按照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要求或准予其毕业;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孵化期间企业实现较大发展的,视为育成;
2、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孵化能够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期孵化;
3、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继续孵化存在困难的,视为失败,终止孵化。
第八条 孵化器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孵化期满的企业进行审查评估,并作出毕业、育成、延期孵化或者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九条 对于毕业企业,孵化器授予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孵化器监制,载明“毕业证书”字样、孵化企业名称、孵化期限、孵化器名称,并加盖孵化器公章。
对于允许延期孵化的企业,孵化器与其续签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续签的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总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对于孵化失败的企业,孵化器要求其即时退出孵化器。
第十条 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要求迁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本办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其提前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不符合毕业条件但孵化时间超过12个月的,颁发育成证书。
企业在孵化期间没有明显发展,无法实现预定目标,继续孵化存在困难的,孵化器可以劝其退出,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四章 毕业后的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自孵化器毕业以后,孵化器应当跟踪其发展情况,与其保持必要的联系。
第十二条 孵化器可通过以下措施促进毕业企业发展:
1、与毕业企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跟踪服务24个月。其间允许毕业企业共享孵化器的服务设施和资源,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并提供所需的有关服务。
2、利用孵化资金对毕业企业投资,通过股东关系与其建立联系,并继续为其提供服务。
3、为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牵线搭桥,促进其加强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金川)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